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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使用制度3篇

时间:2022-05-25 09:45:03

公章使用制度3篇

公章使用制度篇1

  第一条 依据《北京XX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五条关于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所有印章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使用。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所有公章存放在业委会办公室保险柜里,由常务副主任和秘书长共同负责保管。

  第四条 印章保管人不得将印章转借他人,如确因工作需要或印章保管人外出,印章可暂由其他副主任保管或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保管人,并办理暂时交管手续,工作完成后或印章保管人回京,及时将印章保管手续交回保管人。

  第五条 经业主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的事项,可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其他情况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人应填写"印章申请单",写明使用原因,报业主委员会主任同意后,由印章保管人盖章。

  第六条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和水、电、气等供用合同等对外行使权利的,须经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签字同意,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七条 开具介绍信、证明使用印章,一般使用业主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经业主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和一名委员签字同意方可盖章。

  第八条 财务章使用除业主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签字外,还需一名委员签字。

  第九条 所有印章使用,须做好登记并存档。印章保管人每年须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印章使用情况。

  第十条 未执行以上程序擅自使用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印章遗失,应及时在北京新闻媒体上声明遗失,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除不可抗力导致印章遗失外,因印章遗失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印章遗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若保管印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应在资格终止之日起5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印章,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原印章保管人不再是本制度规定的保管人,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印章移交给新的保管人,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十四条 若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应在集体辞职之日起5日内,将其保管的印章交由延庆县政府小区办代为保管。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按照《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公示后生效。

公章使用制度篇2

  一、业主委员会公章,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随意使用。

  二、业主委员会公章签章使用,按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委会依法召开相关会议,经各自会议程序,形成决议的,由参会人员以适当方式进行签署证明。

  (二)根据相关会议决议决定,需要进行信息发布或者合同签署的,由业委会主任和至少一名副主任签署同意使用业委会公章的意见。

  (三)印章保管人根据相关会议决议决定,以及业委会同意签章的意见,对相关决议决定或合同文书进行签章。

  三、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通过才生效,需要发布决议决定或者签署合同的,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以作证明使用(对外合同同时需业委会主任签字)。

  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但没有通过业委会会议研究并决定的,不得视为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签署的相关合同没有法律效力,签章人违规签章,由其个人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四、业主委员会公章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决议: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和《蓝湾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应当由业主大会或授权业主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

  (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根据《蓝湾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由业委会决议的事项。

  (三)根据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议,与社会实体、个人签署的合同、合约、协议等。

  五、业主委员会公章,由业委会副主任王鹏保管。

  公章保管人应妥善保管公章,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公章,不得随意存放,不能将公章交于他人任意使用,特殊情况由另一名副主任莫平秀暂时保管。禁止在空白纸上加盖公章。

  六、业主委员会公章使用应建立登记备案制度。需要盖章的文件文书、会议纪要、合同文本等,公章保管人应一事一记。

  保管人必须妥善保存公章使用登记簿和盖章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等文件,文件保存期限为本届业委会任期结束,并按要求移交下一届业委会。

  七、一般情况下,不得携带公章外出鉴印。

  特殊情况确需外出鉴印,应由业委会主任和至少一名副主任共同批准,并且须同行陪同。

  八、凡违规使用公章,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由用章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九、本办法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不明事项,由业委会进一步研究决定并公示。

  十、本办法经蓝湾花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会议,于20XX年9月1日通过后生效,公告全体业主,接受业主监督。

公章使用制度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展苑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管理,保证印章正确使用,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印章管理总负责为业委会全体成员。

  第二章印章细则

  第三条印章种类

  1、公章:国展苑业主委员会公章。

  2、职能签字章:业委会主任的印章。

  第四条监印人员

  1、业委会公章由业委会主任负责保管。

  2、业委会主任的印章由于涉及本体维修基金的管理,该印章由负责财务的业委会成员保管。

  第五条印章管理

  原则上不得携带印章外出鉴印。特殊情况确需外出鉴印,应告知业委会成员。

  第六条印章使用

  1、发出的各类文本,须业委会成员半数以上认可。

  2、印章使用实行全体委员负责制。

  3、任何需要加盖印章的各类文本应直接存档。

  4、以上各条若没有按正常程序报备的,鉴印人有权拒绝盖章,否则,一切后果由签印人承担。

  第七条印章缴销

  印章丢失,应及时告知业委会全体成员及政府相关部门,以便及时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业委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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